•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要做到三个有
  • 作者:  编辑:  来源:   浏览:9279   时间:2016年05月14日
  •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4月在京召开。此次会议距上次200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已时隔15年,将会对未来的宗教工作产生深远影响。此次会议更为系统和全面地讨论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关系的分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各级党委的责任、统战部门的责任、宗教团体、宗教界人才队伍等多个方面。

    会议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有把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才能牢牢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

    一、“引导相适应”的基本涵义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1991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1993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宗教工作要强调“三句话”:

    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并强调:“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内容和途径等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可以归纳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 “两个支持”。

    “两个基础”指的是“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治基础;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两个要求”是对宗教界的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两个支持”是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的要求,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用“五个支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即:

    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

    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政府的理解;

    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2015年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宗教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宗教工作原则更加明确,机制更加顺畅。

    由此可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其核心是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使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因素,使信众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的方向前进,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二、“引导相适应”的理论根据

    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之一。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宗教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围,它虽然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神秘主义形式而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但是,归根结底也必须服从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一定社会的经济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宗教才能进一步处理好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与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关系,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以利于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当然,宗教决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它对社会发挥着能动作用,宗教的思想和活动对经济和政治也会产生影响。

    从历史发展看,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宗教在原始社会产生以后,便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改变着自己的性质和形式,这正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结果。

    各宗教积极倡导的以伦理化为主要内容的宗教道德建设对宗教适应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任何宗教都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佛教道德的基本要求是“诸恶莫作”、 “众善奉行”,其具体化的规范则以“五戒”、“六度”为基本要求。基督教的《圣经》主要内容是关于道德的说教,具体体现为摩西“十诫”。道教、伊斯兰教的经典中也都充满道德的箴言。道教提倡忠君、孝亲、爱人、有信等。伊斯兰教主张“导人于至善,并扬善戒恶”,提倡“秘密行善”。宗教的这种伦理特色,一方面反映的是对现实社会中伦理规范的渴求;另一方面可以从中看到不同民族、不同文化流传千百年的塑造人格、升华意境的精神追求。宗教理论建设对于社会、对于宗教自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引导相适应”的有效途径

    由于宗教是立体化结构,包括精神信仰、教理教规、教团组织、活动交往、文化形态等多重要素,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多层面、多渠道和多样式的,包括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方面,也包括如何挖掘宗教教义,特别是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以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大致体现在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宗教活动层面;二是神学建设层面。

    宗教活动层面:“相适应”最重要、最基本的涵义,就是宗教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这既关系到宗教能否与社会和睦相处,也关系到宗教能否“有益社会,奉献人群”。政府通过有针对性的工作,不断增进信教群众对各项政策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从而使各宗教在健康、规范、有序的社会活动中,实现与社会总体相适应。

    神学建设层面:这是宗教在深层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表现。近年来,我国各宗教根据新的历史条件,积极探索神学理论建设,如藏传佛教界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佛教界倡导人间佛教,发扬“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优良传统;道教界倡导“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界深入开展“解经”,强调“两世吉庆”、“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天主教界开展民主办教,强调“爱国是天主的诫命”;基督教界开展“神学思想建设”,倡导建设“伦理型、服务性宗教”等,努力使宗教的思想观念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长期的、多层面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既是教内人士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需要积极引导,也需要宗教界自身不断努力。重要的是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要采取慎重严谨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根据各个宗教、各个地方的实际,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多数的原则,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取得实效。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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