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1、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首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责令改正,并停止招生;
2、虽属首次招生,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连续两次(含)在筹建期间招生;或者要求停止招生后,在筹建期间继续招生的,予以停办。
二、对宗教院校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2、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院校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2、在限期改正期限内仍未达到招生条件,并且事实上也无法达到招生条件的,予以停办。
三、对宗教院校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2、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3、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情节严重,已经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以停止招生;
3、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在停止招生期间仍进行违法活动的,予以停办。
四、对宗教院校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4、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院校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2、宗教院校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尚未改正的,予以停止招生;
3、宗教院校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的,或者实在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停办。
五、对宗教院校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5、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院校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程度较轻,对院校运行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2、宗教院校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不达要求程度较重,严重影响院校正常运行的,予以停止招生;
3、在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或者在停止招生规定整改期限内,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没有效果,教师配备仍不达要求的,予以停办。
六、对宗教院校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6、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违法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含)责令改正的,予以停止招生;
3、在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或者在停止招生期间没有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的,予以停办。
七、对宗教院校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7、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对办学经费缺口不大,能保证院校基本运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期间内没有改正,或者办学经费缺口很大,严重影响院校正常运行的,予以停止招生;
3、在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或者仍然无法解决资金来源,保证院校正常运行的,予以停办。
八、对宗教院校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办
(二)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第十五条:8、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对院校正常运行影响不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2、责令改正期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者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院校的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予以停止招生;
3、在停止招生期间继续招生,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停办。
九、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具备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并且是首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不具备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而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但情节轻微,影响比较小的;
(3)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3、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30万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2)举行宗教活动时间较长,参加人数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团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7)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8)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十、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宗教活动场管理组织的成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等有关情形,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者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
2、经宗教事务部门二次以上责令改正后,超过整改期限后拒不改正的;或拒绝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性质严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超过整改期限后拒不改正,无正当理由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十一、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3、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完全未建立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建立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了因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财务、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较大事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改正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十二、对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涉及房屋、构筑物及生活用房不多,情节轻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整改期限后仍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涉及房屋、构筑物及生活用房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撤换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依然不改正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十三、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损失,或者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2次以上发生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发生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2、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灾情和群死群伤,或者出现群体聚集和冲突等,给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发生类似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十四、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6、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但涉及面不大,负面影响较小,局限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内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违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涉及面较大,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或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十五、对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但没有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或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但没有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影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或者接受境外捐赠的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但没有散发,没有造成负面影响的,且次数较少,或者影响范围较小,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经责令改正后,仍发生上述情况;或者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条件,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等影响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情况;或接受境外捐赠的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内容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并散发,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后,依然发生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十六、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8、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2、经责令改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仍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或者发生因拒绝监督管理造成的责任事故和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经2次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仍发生前述情况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十七、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较重,或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处1-3万罚款;
3、情节严重,或者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处3-5万罚款;
十八、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2-5万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或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5-15万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者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15-20万元的罚款
十九、对宗教教职人员未按规定,跨地区或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2、情节较重,或者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3、情节严重,或者有两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2000-3000元的罚款
二十、对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裁量标准:
1、首次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5万的罚款:
(1)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造成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等较小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小公私财产损失,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
3、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10万的罚款;其中,非通常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两次以上被发现擅自举行非通常宗教活动的;
(2)举行宗教活动时间较长,参加人数较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发生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之间和睦或者宗教内部和睦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较恶劣影响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涉及邪教或者恐怖组织的;非法接受境外资助,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族团结,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者煽动、教唆、胁迫他人妨碍执法的;
(7)造成了安全事故,或给举办地生产、生活、交通造成较大混乱、阻塞,或造成较大公私财产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8)其他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
二十一、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1万-2万罚款;
2、情节严重,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法确定的,可处2万-5万罚款。
二十二、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规模不大,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严重,占地规模较大,造成较大影响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且属于首次违法的,处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或者第二次违反该规定被查处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1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万-20万元罚款;
二十四、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登记证
(二)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或者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吊销登记证
二十五、对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
(二)法律依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500-1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处1000-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