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 作者:  编辑:  来源: 中道教协会网站  浏览:1886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教制建设,促进宫观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教职,是指道教宫观的方丈、监院和住持。

    第三条 担任方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品德服众,威仪可法;

    (三)年龄40周岁以上,冠巾20年以上,已临坛领受初真、中极、天仙三坛大戒;

    (四)熟悉道教经典,全真科仪,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四条 担任监院、住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二)信仰坚定,品行端正,戒行精严,办事公道,待众谦和,品德服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三)年龄30周岁以上,一般应冠巾或传度10年以上,已受戒或受箓;

    (四) 熟悉道教经典科仪,具有较高的道教素养和文化水平,原则上毕业于道教院校、具有同等道学水平或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

    第五条 方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度世演法,传承戒律;

    (二)弘扬道法,作全真之楷模;

    (三)指导参玄修持;

    (四)督察所在宫观管理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监院、住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开展教务活动,主持宫观事务;

    (二)弘扬道法,纯正道风,引导道教徒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爱国爱教,学修并进,提高自身素质;

    (三)贯彻执行宫观规章制度,加强宫观管理,办好宫观自养;

    (四)负责保护好宫观文物、档案和建筑设施,维护宫观周围环境;

    (五)依法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

    (六)引导宫观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道教优良传统和优秀文化。

    第七条 宫观礼请方丈,须经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协商提出人选,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后,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升座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指导,礼请宫观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

    第八条 宫观选任和礼请监院、住持,应坚持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宫观前任监院、住持或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查后,提交该宫观常住道众进行民主评议;

    (二)监院、住持人选经宫观常住道众民主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

    (三)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该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完成备案程序后,方可举行升座仪式。

    第九条 监院、住持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年满65周岁一般不再担任宫观监院、住持。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过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不得担任道教宫观的主要教职。

    第十条 监院、住持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宫观的监院、住持。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其他宫观监院、住持的,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监院、住持接受宫观民主管理组织、宫观常住道众和道教协会的监督。监院、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道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的;

    (二)违犯道教戒律和宫观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宫观重大事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宫观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宫观管理组织提出,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宫观所在地道教协会作出,并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方丈任职期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道教戒律,对其惩处的决定由中国道教协会作出。撤销职务的,由中国道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注销其备案。

    第十三条 监院、住持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提前退居。

    第十四条 监院、住持离职,应当经宫观民主管理组织报当地道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十五条 监院、住持正常离职或者提前退居后,由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中国道教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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